火雷噬嗑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;嗑者,合也
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;嗑者,合也
21 噬嗑 噬(shì)嗑。亨。 利用獄。
内卦 外卦 互卦 错卦 综卦 交卦
9.09%
9.09%
18.18%
9.09%
9.09%
無咎 36.36%
9.09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不应 二五: 不应 三上: 正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二: 三: 不当 四: 不当 五: 不当 上: 不当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阴乘刚 二三: 相连 三四: 阴承刚 四五: 阴乘刚 五上: 阴承刚
比爻 ➔
初二: 未济 二三: 大有 三四: 四五: 五上: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57 9小畜 37家人 42 25无妄 21噬嗑 27 18

䷔卦词:噬(shì)嗑。亨。 利用獄。

噬嗑卦講究 飲食 · 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;嗑者,合也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☲☳震下離上。噬嗑:亨。利用獄。噬,嚙也;嗑,合也。凡物之不親,由有間也。物之不齊,由有過也。有間與過,嚙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刑剋以通,獄之利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噬嗑亨」者,噬,嚙也;嗑,合也。物在於口,則隔其上下,若嚙去其物,上下乃合而得「亨」也。此卦之名,假借口象以為義,以喻刑法也。凡上下之間,有物間隔,當須用刑法去之,乃得亨通,故云「噬嗑亨」也。「利用獄」者,以刑除間隔之物,故「利用獄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咬碎硬骨,强硬态度;事多困阻,积极谋求。得此卦者,事不遂心,纷争难免,诸事被阻,宜坚守常规,不为利诱,可保平安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震下,離上。 噬嗑:亨,利用獄。噬,市利反。嗑,胡臘反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有間者,齧而合之也。爲卦上下兩陽而中虛,頤口之象,九四一陽,間於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,故爲噬嗑。其佔當得亨通者,有間故不通,齧之而合,則亨通矣。又三陰三陽,剛柔中半,下動上明,下雷上電,本自《益》卦六四之柔,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,是以陰居陽,雖不當位而利用獄。蓋治獄之道,唯威與明,而得其中之爲貴。故筮得之者,有其德,則應其佔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嗑,亨卦,自有亨義也。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。噬而嗑之,則亨通矣。利用獄,噬而嗑之之道,宜用刑獄也。天下之間,非刑獄何以去之,不云利用刑,而云利用獄者。卦有明照之象,利於察獄也。獄者,所以究察情偽,得其情則知為間之道,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噬嗑卦离上震下,为巽宫五世卦。噬嗑为咬合之意,象征物品咬碎之后才能通过。此卦于诉讼有利。

䷔彖曰:彖︰頤中有物,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「噬嗑」。頤中有物,嚙而合之,「噬嗑」之義也。噬嗑而亨。有物有間,不嚙不合,無由「亨」也。剛柔分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剛柔分動,不溷乃明,雷電並合,不亂乃章,皆「利用獄」之義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「利用獄」也。謂五也。能為嚙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則是也。「上行」謂所之在進也。凡言「上行」,皆所之在貴也。雖不當位,不害用獄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以卦體釋卦名義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上,時掌反。又以卦名、卦體、卦德、二象卦變釋卦辭。

䷔象曰:象曰:雷电噬嗑。先王以明罚敕(chì)法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:「雷電」「噬嗑」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敕法。雷電,當作「電雷」。

䷔噬嗑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 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九:何校滅耳,兇。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,至於「滅耳」,及首非誡,「滅耳」非懲,兇莫甚焉。《象》曰:「何校滅耳」,聰不明也,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於不可解也。
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滅耳兇」。正義曰:「何校滅耳兇」者,「何」謂簷何,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簷枷械,滅沒於耳,以至誥沒。以其聰之不明,積惡致此,故《象》雲「聰不明」也。○注「處罰之極」至「兇莫甚焉」。○正義曰:「罪非所懲」者,言其惡積既深,尋常刑罪,非能懲誡,故云「罪非所懲」也。「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」者,若罪未及首,猶可誡懼歸善也。罪巳「及首」,性命將盡,非復可誡,故云「及首非誡」也。校既「滅耳」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「滅耳非懲」也。[疏]《象》曰:「何校滅耳」,聰不明也,聰不明,故不慮惡積,至於不可解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须防争诉,不良者,耳目不明,血气不顺,或有生命之忧。做官的须防止小人的谗言而遭致贬职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九,何校滅耳,兇。何,何可反。何,負也。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兇之道也。故其象佔如此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上過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為受刑者,居卦之終,是其間大噬之極也。《繫辭》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,大而不可解者也,故何校而滅其耳,凶可知矣。何,負也,謂在頸也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 象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無咎。乾肉,堅也。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噬於物,物亦不服,故曰:「噬乾肉」也。然處得尊位,以柔乘剛而居於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剛勝者也。噬雖不服,得中而勝,故曰「噬乾肉得黃金」也。己雖不正,而刑戮得當,故雖「貞厲」而「無咎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貞厲無咎」,得當也。
[疏]「《象》曰」至「貞厲無咎」。○正義曰:「噬乾肉」者,乾肉,堅也。以陰處陽,以柔乘剛,以此治罪於人,人亦不服,如似「噬乾肉」也。「得黃金」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居於中是黃也,「以柔乘剛」是金也。既中而行剛,「能行其戮,剛勝者」也。故曰「得黃金」也。「貞厲無咎」者,巳雖不正,刑戮得當,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。位雖不當,而用刑得當,故《象》雲「得當」也。[疏]《象》曰:「貞厲無咎」,得當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行好运,有病的会痊愈,有冤的会昭雪,读书人进取成名,做官的会剪除小人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無咎。噬乾肉,難於膚而易於臘胏者也。黃,中色。金,亦謂鈞金。六五,柔順而中,以居尊位,用刑于人,人無不服,故有此象。然必貞厲,乃得無咎。亦戒佔者之辭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,反易於四之乾胏者。五居尊位,乘在上之勢,以刑於下,其勢易也,在卦將極矣。其為間甚大,非易嗑也,故為噬乾肉也。得黃金,黃中色,金剛物。五居中為得中道,處剛而四輔以剛,得黃金也。五无應,而四居大臣之位,得其助也。貞厲无咎,六五雖處中剛,然實柔體,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,則得无咎也。以柔居尊,而當嗑噬之時,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。

九四:噬乾胏(zǐ)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 象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吉。雖體陽爻,為陰之主,履不獲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「噬乾胏」也。金,剛也,矢,直也。「噬乾胏」而得剛直,可以利於艱貞之吉,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。《象》曰:「利艱貞吉」,未光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噬乾胏」者,乾胏是臠肉之乾者,履不獲中,居其非位,以斯治物,物亦不服,猶如「噬乾胏」然也。「得金矢」者,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能服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「利艱貞吉」者,既得剛直,利益艱難,守貞正之吉,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,故《象》雲「未光」也。[疏]《象》曰:「利艱貞吉」,未光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经商必获利。做官的会升迁,读书人会成名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乾,音幹。胏,緇美反。胏,肉之帶骨者,與「胾」通。《周禮》:獄訟,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。九四,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故有此象。言所噬愈堅,而得聽訟之宜也。然必利於艱難正固,則吉。戒佔者,宜如是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四,噬乾胏*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九四居近君之位,當嗑噬之任者也。四已過中,是其間愈大,而用刑愈深也,故云:噬乾胏。胏,肉之有聯骨者,乾肉而兼骨,至堅難噬者也。噬至堅而得金矢,金取剛,矢取直。九四陽德剛直,為得剛直之道,雖用剛直之道,利在克艱其事,而貞固其守則吉也。九四剛而明,體陽而居柔,剛明則傷於果,故戒以知難,居柔則守不固,故戒以堅貞。剛而不貞者有矣,凡失剛者,皆不貞也,在噬嗑四最為善。*註:胏:ㄗˇ骨頭上的肉

六三:噬臘肉,遇毒﹔小吝,無咎。 象曰:遇毒,位不当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三:噬臘肉,遇毒,小吝無咎。處下體之極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堅。豈唯堅乎?將遇其毒。「噬」以喻刑人,「臘」以喻不服,「毒」以喻怨生。然承於四而不乘剛,雖失其正,刑不侵順,故雖「遇毒,小吝無咎」。《象》曰:「遇毒」,位不當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噬臘肉」者,「臘」是堅剛之肉也。「毒」者,苦惡之物也。三處下體之上,失政刑人,刑人不服。若嚙其「臘肉」,非但難嚙,亦更生怨咎,猶噬臘而難入,復遇其毒味然也。三以柔不乘剛,刑不侵順道,雖有遇毒之吝,於德亦無大咎,故曰:「噬臘肉遇毒,小吝無咎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位不當」者,謂處位不當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不易成事,运气不顺,或生心腹之疾,或有惊险。做官的才力不及,有失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三,噬臘肉,遇毒,小吝,無咎。臘,音昔。臘肉,謂獸臘,全體骨而爲之者,堅韌之物也。陰柔不中正,治人而人不服,爲噬臘遇毒之象。佔雖小吝,然時當噬嗑,於義爲無咎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三,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三居下之上,用刑者也。六居三處不當位,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,則不服而怨懟,悖犯之如噬齧乾腊堅韌之物,而遇毒惡之味,反傷于口也。用刑而人不服,反致怨傷,是可鄙吝也。然當噬嗑之時,大要噬間而嗑之,雖其身處位不當,而強梗難服,至於遇毒,然用刑非為不當也,故雖可吝,而亦小噬而嗑之,非有咎也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 象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二:噬膚滅鼻,無咎。噬,嚙也。嚙者,刑剋之謂也。處中得位,所刑者當,故曰「噬膚」也。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,故「滅鼻」也。刑得所疾,故雖「滅鼻」而「無咎」也。「膚」者,柔脆之物也。《象》曰:「噬膚滅鼻」,乘剛也。
[疏]正義曰:六二處中得位,是用刑者。所刑中當,故曰「噬膚」。膚是柔脆之物,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。「乘剛而刑,未盡順道,噬過其分」,故至「滅鼻」,言用刑大深也。「無咎」者,用刑得其所疾,謂刑中其理,故「無咎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乘剛」者,釋「噬膚滅鼻」之義,以其乘剛,故用刑深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进退艰难,是非不断,或生暗疾,骨肉有伤。做官的不会顺利,会有所纠结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二,噬膚滅鼻,無咎。祭有膚鼎,蓋肉之柔脆,噬而易嗑者。六二中正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然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於傷滅其鼻。佔者雖傷而終無咎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二,噬膚,滅鼻,无咎。
二應五之位,用刑者也。四爻皆取噬為義。二居中得正,是用刑得其中正也。用刑得其中正,則罪惡者易服,故取噬膚為象。噬齧人之肌膚,為易入也。滅,沒也。深入至沒其鼻也。二以中正之道,其刑易服,然乘初剛,是用刑于剛強之人。刑剛強之人,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无咎也。中正之道,易以服人,與嚴刑以待,則強義不相妨。

初九:履校(jùjiào)滅趾,無咎。 象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九:屨校滅趾,無咎。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後至於著。罰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後至於誅。過輕戮薄,故「屨校滅趾」,桎其行也。足懲而巳,故不重也。過而不改,乃謂之過。小懲大誡,乃得其福,故「無咎」也。「校」者,以木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《象》曰:「屨校滅趾」,不行也。過止於此。
[疏]「初九」至「無咎」。○正義曰:「屨校滅趾」者,屨謂著而履踐也,校謂所施之械也。處刑之初,居無位之地,是「受刑」之人,「非治刑」之主。「凡過之所始,必始於微」,積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「罰之所始」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誅。在刑之初,過輕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為懲誡,故不復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沒其趾,桎其小過,誡其大惡,過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雖復「滅趾」,可謂「無咎」,故言「屨校滅趾無咎」也。[疏]正義曰:釋「屨校滅趾」之義,猶著校滅沒其趾也。小懲大誡,故罪過止息不行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宜谨慎行事,以免生祸端。做官的会遭到贬职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九,屨校滅趾,無咎。校,音教。初、上無位,爲受刑之象。中四爻爲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又在卦下,故爲履校滅趾之象。止惡於初,故得無咎。佔者小傷而無咎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九居初,最下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為受刑之人。當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輕。校,木械也。其過小,故履之於足,以滅傷其趾。人有小過,校而滅其趾,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,故得无咎。《繫辭》云: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懲之於小與初,故得无咎也。初與上无位,為受刑之人。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,初居最下无位者也。上處尊位之上,過於尊位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為:无陰陽之位。陰陽係於奇偶,豈容无也。然諸卦,初上不言當位。不當位者,蓋初終之義,為大臨之初九,則以位為正,若需上六云不當位。乾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陰陽之位也。

噬嗑之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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