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风鼎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
50 元吉,亨。
内卦 外卦 互卦 错卦 综卦 家人 交卦
27.27%
元吉 9.09%
9.09%
27.27%
9.09%
無咎 9.09%
9.09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正应 二五: 正应 三上: 不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不当 二: 不当 三: 四: 不当 五: 不当 上: 不当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阴承刚 二三: 相连 三四: 相连 四五: 阴乘刚 五上: 阴承刚
比爻 ➔
初二: 二三: 三四: 四五: 五上: 大过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30 56 50 ䷿ 64未济 4 59 6 13同人

䷱卦词:元吉,亨。

鼎卦是採取新的 · 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鼎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☲☴巽下離上。鼎:元吉,亨。革去故而鼎取新,取新而當其人,易故而法制齊明,吉然後乃亨,故先「元吉」而後「亨」也。鼎者,成變之卦也。革既變矣,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。變而無制,亂可待也。法制應時,然後乃吉;賢愚有別,尊卑有序,然後乃亨,故先「元吉」而後乃「亨」。
[疏]正義曰:鼎者,器之名也。自火化之後鑄金,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,謂之為鼎。亨飪成新,能成新法。然則鼎之為器,且有二義:一有亨飪之用,二有物象之法,故《彖》曰「鼎,象也,明其有法象也」。《雜卦》曰「革去故」而「鼎取新」,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。此卦明聖人革命,示物法象,惟新其制,有「鼎」之義,「以木巽火」,有「鼎」之象,故名為《鼎》焉。變故成新,必須當理,故先元吉而後乃亨,故曰「鼎,元吉,亨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因败致功,因人成事;万事通达,平步青云。得此卦者,时运正佳,能得到朋友的帮助,取得不错的成就。与人合伙共事更佳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巽下,離上。 鼎:元吉亨。鼎,烹飪之器。爲卦下陰爲足,二三四陽爲腹,五陰爲耳,上陽爲鉉,有鼎之象。又以巽木入離火,而致烹飪,鼎之用也。故其卦爲鼎。下巽,巽也,上離爲目,而五爲耳,又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。卦自《巽》來,陰進居五,而下應九二之陽,故其佔曰元亨。吉,衍文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鼎:元吉亨。
以卦才言也。如卦之才,可以致元亨也。止當云元亨,文羨吉字。卦才可以致元亨,未便有元吉也。彖復止云元亨,其羨明矣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鼎卦离上巽下,为离宫二世卦。鼎为鼎定、和美之意,多主吉,但对诉讼、求官不利。

䷱彖曰:彖︰鼎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巽而耳目聰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鼎,象也。法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「亨飪」,鼎之用也。聖人亨,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亨者,鼎之所為也。「革去故」而鼎成新,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。去故取新,聖賢不可失也。飪,孰也。天下莫不用之,而聖人用之,乃上以享上帝,而下以「大亨」養聖賢也。巽而耳目聰明。聖賢獲養,則巳不為而成矣,故「巽而耳目聰明」也。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謂五也。有斯二德,故能成新,而獲「大亨」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「鼎」,象也。以木巽火,亨飪也。聖人亨以享上帝,而大亨以養聖賢。亨,普庚反。飪,入甚反。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,因極其大而言之。享帝貴誠,用犢而已。養賢則饔飧牢禮,當極其盛,故曰大亨。巽而耳目聰明,柔進而上行,得中而應乎剛,是以元亨。上,時掌反。以卦象、卦變、卦體釋卦辭。

䷱象曰:象曰: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木上有火,鼎。君子以正位凝命。凝者,嚴整之貌也。鼎者,取新成變者也。「革去故」而鼎成新。「正位」者,明尊卑之序也。「凝命」者,以成教命之嚴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木上有火,鼎,君子以正位凝命。鼎,重器也,故有正位凝命之意。凝,猶至道不凝之凝,《傳》所謂「協於上下,以承天休」者也。

䷱鼎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九:鼎玉鉉,大吉,無不利。 象曰:玉铉在上,刚柔节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九:鼎玉鉉,大吉,無不利。處鼎之終,鼎道之成也。居鼎之成,體剛履柔,用勁施鉉,以斯處上,高不誡亢,得夫剛柔之節,能舉其任者也。應不在一,則應所不舉,故曰「大吉,無不利」也。《象》曰:玉鉉在上,剛柔節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鼎玉鉉」者,玉者,堅剛而有潤者也。上九居鼎之終,鼎道之成,體剛處柔,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,故曰「鼎玉鉉」也。「大吉,無不利」者,應不在一,即靡所不舉,故得「大吉」而「無不利」。[疏]正義曰「剛柔節」者,以剛履柔,雖復在上,不為《乾》之「亢龍」,故曰「剛柔節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安稳利达,谋求遂意。做官的闲职者复职,离退者功成身退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無不利。上於象爲鉉,而以陽居陰,剛而能溫。故有玉鉉之象,而其佔爲大吉,無不利。蓋有是德,則如其佔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九,鼎玉鉉,大吉,无不利。
井與鼎以上出為用,處終,鼎功之成也。在上鉉之象,剛而溫者玉也,九雖剛陽而居陰,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,居成功之道,唯善處而已,剛柔適宜,動靜不過,則為大吉,无所不利矣。在上為鉉,雖居无位之地,實當用也,與他卦異矣。井亦然。

六五:鼎黃耳金鉉(xuàn),利貞。 象曰:鼎黄耳,中以为实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五:鼎黃耳金鉉,利貞。居中以柔,能以通理,納乎剛正,故曰「黃耳金鉉,利貞」也。耳黃,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。《象》曰:「鼎黃耳」,中以為實也。以中為實,所受不妄也。
[疏]正義曰: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。五為中位,故曰「黃耳」。應在九二,以柔納剛,故曰「金鉉」。所納剛正,故曰「利貞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中為實也」者,言六五「以中為實,所受不妄也」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时运不错,多获利。做官的多吉兆,多升迁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五,鼎黃耳、金鉉,利貞。鉉,玄典反。五於象爲耳,而有中德,故云黃耳。金,堅剛之物。鉉,貫耳以舉鼎者也。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,故其象如此,而其佔則利在貞固而已。或曰,金鉉以上九而言,更詳之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五,鼎黃耳、金鉉,利貞。
五在鼎上,耳之象也。鼎之舉措在耳,為鼎之主也。五有中德,故云黃耳,鉉加耳者也。二應於五,來從於耳者,鉉也,二有剛中之德,陽體剛中色黃,故為金鉉。五文明得中而應剛,二剛中巽體而上應,才无不足也,相應至善矣,所利在貞固而已。六五居中,應,中不至於失正,而質本陰柔,故戒以貞固於中也。
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(sù),其形渥(wò),凶。 象曰:覆公餗,信如何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四: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兇。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,既承且施,非巳所堪,故曰「鼎折足」也。初已「出否」,至四所盛,則巳潔矣,故曰「覆公餗」也。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「覆公餗」,體為渥沾,知小謀大,不堪其任,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,故曰「其形渥,兇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覆公餗」,信如何也。不量其力,果致兇災,信之如何?
[疏]「九四鼎折足」至「其形渥兇「。○正義曰:「鼎折足,覆公餗」者,餗,糝也。八珍之膳,鼎之實也。初以「出否」,至四所盛,故當馨潔矣,故以「餗」言之。初處下體之下,九四處上體之下,上有所承而又應初,下有所施,既承且施,非己所堪,故曰「鼎折足」。鼎足既折,則「覆公餗」也。「渥,沾濡之貌也。既覆公餗」,體則渥沾也。施之於人,知小而謀大,力薄而任重,如此必受其至辱,災及其身也,故曰「其形渥,兇」。[疏]正義曰:「信如何也」者,言不能治之於未亂,既敗之後,乃責之雲:不量其力,果致兇災,災既及矣,信如之何也?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多灾之时,或生足疾。做官的有被贬职之忧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飠束,其形渥,兇。折,之舌反。覆,方服反。飠束,送六反。渥,乙角反。晁氏曰「形渥」,諸本作「刑屋刂」,謂重刑也。今從之。九四居上,任重者也,而下應初六之陰,則不勝其任矣。故其象如此,而其佔兇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四,鼎折足,覆公餗,其形渥,凶。
四,大臣之位,任天下之事者也。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,必當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。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。用非其人,則敗國家之事,貽天下之患。四下應於初,初陰柔小人,不可用者也,而四用之,其不勝任而敗事,猶鼎之折足也。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。餗,鼎實也,居大臣之位,當天下之任而所用非人,至於覆敗,乃不勝其任,可羞愧之甚也。其形渥,謂赧污也,其凶可知。繫辭曰: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謀大,力小而任重,鮮不及矣。言不勝其任也,蔽於所私,德薄知小也。
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,終吉。 象曰:鼎耳革,失其义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三: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。方雨虧悔,終吉。「鼎」之為義,虛中以待物者也。而三處下體之上,以陽居陽,守實無應,無所納受。耳宜空以待鉉,而反全其實塞,故曰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,雖有雉膏,而終不能食也。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,雖體陽爻,而統屬陰卦。若不全任剛亢,務在和通,「方雨」則悔虧,終則吉也。《象》曰:「鼎耳革」,失其義也。
[疏]「九三鼎耳革」至「終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鼎耳革其行塞」者,「鼎」之為義,下實上虛,是空以待物者也。「鼎耳」之用,亦宜空以待鉉。今九三處下體之上,當此鼎之耳,宜居空之地,而以陽居陽,是以實處實者也。既實而不虛,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。常所納物受鉉之處,今則塞矣,故曰「鼎耳革,其行塞」也。「雉膏不食」者,非有體實不受,又上九不應於己,亦無所納,雖有其器,而無所用,雖有雉膏,而不能見食也,故曰:「雉膏不食。」「方雨虧悔,終吉」者,「雨者,陰陽交和,不偏亢者也。雖體陽爻,而統屬陰卦。若不全任剛亢,務在和通」,方欲為此和通,則悔虧而終獲吉,故曰「方雨虧悔,終吉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失其義也」者,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先难后易,老者多福,年轻人多不如意。做官的会遇到阻力,但最终的结果会好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,終吉。行,下孟反。塞,悉則反。以陽居鼎腹之中,本有美實者也。然以過剛失中,越五應上,又居下之極,爲變革之時,故爲鼎耳方革,而不可舉移。雖承上卦文明之腴,有雉膏之美,而不得以爲人之食。然以陽居陽,爲得其正,苟能自守,則陰陽將和,而失其悔矣。佔者如是,則初雖不利,而終得吉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三,鼎耳革,其行塞,雉膏不食,方雨虧悔,終吉。
鼎耳,六五也,為鼎之主。三以陽居巽之上,剛而能巽,其才足以濟務,然與五非應而不同。五中而非正,三正而非中,不同也,未得於君者也。不得於君,則其道何由而行?革,變革為異也。三與五異而不合也,其行塞不能亨也,不合於君則不得其任,无以施其用。膏,甘美之物,象祿位;雉指五也,有文明之德,故謂之雉。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祿位,是不得雉膏食之也。君子蘊其德,久而必彰,守其道,其終必亨。五有聰明之象,而三終上進之物,陰陽交暢則雨。方雨,且將雨也,言五與三方將和合,虧悔終吉,謂不足之悔終當獲吉也。三懷才而不偶,故有不足之悔,然其有剛陽之德,上聰明而下巽正,終必相得,故吉也。三雖不中,以巽體,故无過剛之失,若過剛則豈能終吉。
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 象曰:鼎有实,慎所之也。我仇有疾,终无尤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二: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以陽之質,處鼎之中,有實者也。有實之物,不可復加,益之則溢,反傷其實。「我仇」,謂五也。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,則我不溢,得全其吉也。《象》曰:「鼎有實」,慎所之也。有實之鼎,不可復有所取。才任巳極,不可復有所加。「我仇有疾」,終無尤也。
[疏]正義曰:實謂陽也。仇是匹也。即,就也。九二以陽之質,居鼎之中,「有實」者也,故曰「鼎有實」也。有實之物,不可復加也。加之則溢,而傷其實矣。六五我之仇匹,欲來應我,「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,則我不溢」而「全其吉」也,故曰「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」。[疏]正義曰:「慎所之」者,之,往也。自此巳往,所宜慎之也。[疏]正義曰:「終無尤也」者,五既有乘剛之疾,不能加我,則我「終無尤也」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虽有收获,但须防忧。做官的秉公执政,须防小人的谗言之扰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仇,音求。以剛居中,鼎有實之象也。我仇,謂初。陰陽相求而非正,則相陷於惡而爲仇矣。二能以剛中自守,則初雖近,不能以就之,是以其象如此。而其佔爲如是,則吉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二,鼎有實,我仇有疾,不我能即,吉。
二以剛實居中,鼎中有實之象。鼎之有實,上出則為用,二剛陽,有濟用之才,與五相應,上從六五之君,則得正而其道可亨。然與初密比,陰從陽者也。九二居中而應,中不至失正己,雖自守,彼必相求,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。仇,對也。陰陽相對之物,謂初也。相從則非正而害義,是有疾也。二當以正自守,使之不能來就己,人能自守以正,則不正不能就之矣。所以吉也。

初六:鼎顛趾,利出否(bǐ),得妾以其子,無咎。 象曰:鼎颠趾,未悖也。利出否,以从贵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六: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無咎。凡陽為實而陰為虛,鼎之為物,下實而上虛。而今陰在下,則是為覆鼎也,鼎覆則趾倒矣。否謂不善之物也。取妾以為室主,亦「顛趾」之義也。處鼎之初,將在納新,施顛以出穢,得妾以為子,故「無咎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鼎顛趾」,未悖也。倒以寫否,故未悖也。「利出否」,以從貴也。棄穢以納新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鼎顛趾」,趾,足也。凡陽為實而陰為虛,鼎之為物,下實而上虛。初六居鼎之始,以陰處下,則是下虛上實,而鼎足倒矣,故曰「鼎顛趾」也。「利出否」者,否者不善之物,鼎之倒趾,失其所利,鼎覆而不失其利,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,故曰「利出否也」。「得妾以其子,無咎」者,妾者側媵,非正室也。施之於人,正室雖亡,妾猶不得為室主。妾為室主,亦猶鼎之顛趾,而有咎過。妾若有賢子,則母以子貴,以之繼室,則得「無咎」,故曰「得妾以其子,無咎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未悖也」者,倒趾以出否,未為悖逆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以從貴」者,舊,穢也。新,貴也。棄穢納新,所以「從貴」也。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,亦從子貴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因人成事,多喜事,或结婚,或生子,忧者喜,贱者贵。做官的会因功得晋升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六,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無咎。出,尺遂反,又如字。否,音鄙。居鼎之下,鼎趾之象也,上應九四則顛矣。然當卦初,鼎未有實,而舊有否惡之積焉,因其顛而出之,則爲利矣。得妾而因得其子,亦猶是也。此爻之象如此。而其佔無咎,蓋因敗以爲功,因賤以致貴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六,鼎顛趾,利出否,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
六在鼎下,趾之象也。上應於四,趾而向上,顛之象也。鼎覆則趾顛,趾顛則覆其實矣,非順道也。然有當顛之時,謂傾出敗惡以致潔,取新則可也。故顛趾利在於出否。否,惡也。四近君,大臣之位,初在下之人而相應,乃上求於下,下從其上也。上能用下之善,下能輔上之為,可以成事功,乃善道,如鼎之顛趾,有當顛之時,未為悖理也。得妾以其子,无咎。六陰而卑,故為妾。得妾,謂得其人也。若得良妾,則能輔助其主,使无過咎也。子,主也。以其子致其主於无咎也。六陰居下而卑,巽從陽,妾之象也,以上六應四,為顛趾,而發此義。初六本无才德可取,故云得妾,言得其人則如是也。

鼎之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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