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水讼
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
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
6 讼。有孚,窒。惕中吉。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内卦 外卦 家人 互卦 明夷 错卦 综卦 交卦
44.44%
元吉 11.11%
22.22%
11.11%
11.11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正应 二五: 不应 三上: 正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不当 二: 不当 三: 不当 四: 不当 五: 上: 不当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阴承刚 二三: 阴乘刚 三四: 阴承刚 四五: 相连 五上: 相连
比爻 ➔
初二: 无妄 二三: 三四: 四五: 五上: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30 56 50 ䷿ 64未济 4 59 6 13同人

䷅卦词:讼。有孚,窒。惕中吉。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卦是不親和 · 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☰☵坎下乾上。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窒謂窒塞也。皆惕,然後可以獲中吉。終兇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[疏]正義曰: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凡訟者,物有不和,情相乖爭而致其訟。凡訟之體,不可妄興,必有信實,被物止塞,而能惕懼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[疏]正義曰:「終兇」者,訟不可長,若終竟訟事,雖復窒惕,亦有兇也。「利見大人」者,物既有訟,須大人決之,故「利見大人」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者,以訟不可長,若以訟而往涉危難,必有禍患,故「不利涉大川」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天高水深,达远不亲;慎谋退守,敬畏无凶。得此卦者,身心不安,事多不顺,与他人多争诉之事,宜修身养性,谨慎处事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坎下,乾上。 訟:有孚窒,惕中吉,終兇,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窒,張慄反。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爲內險而外健,又爲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無應與,又爲加憂。且於卦變自遁而來,爲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佔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隨其所處爲吉凶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訟:有孚窒,惕中吉。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訟之道必有其孚實,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,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。不窒則已明,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,則凶也。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,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讼卦乾上坎下,为离宫游魂卦。上乾为刚,下坎为险,一方刚强,一方阴险,必然产生争论,因此多有不吉。

䷅彖曰:彖︰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」,剛來而得中也。「終兇」,訟不可成也。「利見大人」,尚中正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,入於淵也。凡不和而訟,無施而可,涉難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見塞懼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猶復不可終,中乃吉也。不閉其源使訟不至,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,此亦兇矣。故雖復有信,而見塞懼猶,不可以為終也。故曰「訟有孚,窒惕中吉,終兇」也。無善聽者,雖有其實,何由得明?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「中吉」,必有善聽之主焉,其在二乎?以剛而來正夫羣小,斷不失中,應斯任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「訟」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以卦德釋卦名義。「訟,有孚窒,惕中吉」,剛來而得中也。「終兇」,訟不可成也。「利見大人」,尚中正也。「不利涉大川」,入於淵也。以卦變、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

䷅象曰:象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做事谋始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「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無訟乎?」無訟在於謀始,謀始在於作制。契之不明,訟之所以生也。物有其分,職不相濫,爭何由興?訟之所以起,契之過也。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天與水違行,訟,君子以作事謀始。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。作事謀始,訟端絕矣。

䷅讼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九:或錫(cì)之鞶(pán)帶,終朝三褫(chǐ)之。 象曰:以讼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處訟之極,以剛居上,訟而得勝者也。以訟受錫,榮何可保?故終朝之閑,褫帶者三也。《象》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或錫之鞶帶」者,上九以剛居上,是訟而得勝者也。若以謙讓蒙錫,則可長保有。若因訟而得勝,雖或錫與鞶帶,不可長久,終一朝之閑三被褫脫,故云「終朝三褫之」。[疏]正義曰:「釋終朝三褫」之義。以其因訟得勝,受此錫服,非德而受,亦不足可敬,故終朝之間,三被褫脫也。凡言「或」者,或之言「有」也。言或有如此,故言「或」。則上雲「或從王事無成」,及《坤》之六三「或從王事無成」之類是也。鞶帶謂大帶也。故杜元凱桓二年《傳》「鞶厲旒纓」注云:「盤,大帶也。」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,唯「不利涉大川」,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会有争诉之忧,宜修德养身,化大为小。做官的会有成有败,患得患失。读书人认真学习,必可获佳绩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九,或錫之般革帶,終朝三褫之。褫,敕紙反。般革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佔爲終訟無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。聖人爲戒之意深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强,窮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能勝,窮極不已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
九五:訟元吉。 象曰:讼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五:訟元吉。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,中則不過,正則不邪,剛無所溺,公無所偏,故訟「元吉」。《象》曰:「訟元吉」,以中正也。
[疏]「九五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處得尊位,中而且正,以斷獄訟,故得「元吉」也。○注「處得尊位」至「故訟元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得尊位為訟之主」者,居九五之位,當爭訟之時,是主斷獄訟者也。然此卦之內,斷獄訟之人,凡有二主。案上注云「善聽之主,其在二乎」?是二為主也。此注又云「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以斷枉直」,是五又為主也。一卦兩主者,凡諸卦之內,如此者多矣。五是其卦尊位之主,餘爻是其卦為義之主,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,「復」義在於初九也。六五亦居復之尊位,為復卦尊位之主,如此之例,非一卦也。所以然者,五居尊位,猶若天子總統萬機,與萬物為主,故諸卦皆五居尊位。諸爻則偏主一事,猶若六卿春官主禮,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,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。即六卿總歸於天子,諸卦之爻,皆以九五為尊位也。若卦由五位,五又居尊,正為一主也,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。今此訟卦二既為主,五又為主,皆有斷獄之德,其五與二爻,其義同然也,故俱以為主也。案:上《彖》辭「剛來而得中」,今九五《象》辭雲「訟元吉,以中正」也,知《彖》辭「剛來得中」,非據九五也。輔嗣必以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,則稱「來」。故《賁卦》雲「柔來而文剛」,是離下艮上而稱「柔來」。今此雲「剛來而得中」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雲「來」者,皆據異類而來。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「來」;九五在外卦,又三爻俱陽,不得稱「來」。若於爻辭之中,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「來」也。故需上六「有不速之客三人來」,謂下卦三陽來。然需上六陰爻,陽來詣之,亦是往非類而稱「來」也。「以斷枉直」者,枉,曲也。凡二人來訟,必一曲一直,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,故云「以斷枉直」。[疏]正義曰:「以中正也」者,釋「元吉」之義。所以訟得大吉者,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,中則不有過差,正則不有邪曲,中正為德,故「元吉」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经营、谋事、求财皆大吉。做官的会受到重用。读书人会获得佳绩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五,訟,元吉。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佔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五:訟元吉。
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自命,渝安貞,吉。 象曰:复即命,渝安贞,吉,不失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四:不克訟。初辯明也。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處上訟下,可以改變者也,故其咎不大。若能反從本理,變前之命,安貞不犯,不失其道,「為仁猶已」,故吉從之。《象》曰:「復即命渝」,安貞不失也。
[疏]正義曰: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,初能分辯道理,故九四訟不勝也。[疏]「復即命渝安貞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復即命渝」者,復,反也;即,就也。九四訟既不勝,若能反就本理,變前與初爭訟之命,能自渝變休息,不與初訟,故云「復即命渝」。「安貞吉」者,既能反從本理,渝變往前爭訟之命,即得安居貞吉。○注「處上訟下」至「故吉從之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反從本理」者,釋「復即」之義。復,反也;即,從也。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。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,故云「反從本理」。「變前之命」者,解「命渝」也。渝,變也。但倒經「渝」字在「命」上,故云「變前之命」。「前命」者,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,今乃變之也。「安貞不犯」者,謂四安居貞正,不復犯初,故云「安貞不犯」。「為仁由己,故吉從之」者,「為仁由己」,《論語》文。初不犯己,己莫陵於初,是為仁義之道,自由於己,故云「為仁由己」。[疏]正義曰:「安貞不失」者,釋「復即命渝」之義,以其反理變命,故得安貞之吉,不失其道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会转危为安。做官的会闲中复职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,吉。渝,以朱反。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爲不克,而復就正理,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佔者如是,則吉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,渝安貞,吉。
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,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,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以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,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。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不順也,《書》云「方命圮族」,孟子云「方命虐民」。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,故不安處。非中正,故不貞,不安貞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無成。 象曰:食旧德,从上吉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無成。體夫柔弱以順於上,不為九二自下訟上,不見侵奪,保全其有,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閑,而皆近不相得,故曰「貞厲」。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曰「終吉」。上壯爭勝,難可忤也,故或從王事,不敢成也。《象》曰:「食舊德」,從上吉也。
[疏]「六三,食舊德」至「王事無成」。正義曰:「食舊德」者,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,不為上九侵奪,故保全己之所有,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。「貞厲」者,貞,正也;厲,危也。居爭訟之時,處兩剛之閑,故須貞正自危厲,故曰「貞厲」。然六三柔體不爭,系應在上,眾莫能傾,故「終吉」也。「或從王事無成」者,三應於上,上則壯而又勝,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,不敢觸忤,無敢先成,故云「無成」。[疏]正義曰:「從上吉」者,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,故得其吉食舊德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宜保持常态,则无灾难。做官的宜谨守常职,晋升无望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三,食舊德,貞,厲終吉。或從王事,無成。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陰柔,非能訟者。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無成功。佔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三:食舊德,貞,厲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陰柔處險,而介二剛之間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祿者稱德而受食,舊德謂處其素分。貞謂堅固自守,厲終吉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則不訟矣。處危謂在險而成*乗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。*成乘皆剛:應作「承乘皆剛」,意謂六三上下皆陽剛,柔在剛下為承剛(六三承九四),在剛之上為乘剛(六三乘初九)。柔,從剛者也;下,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「或從王事,无成」,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。訟者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(bǔ)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(shěng)。 象曰:不克讼,归而逋也;自下讼上,患至掇([古]都活反/duo[现])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。人三百戶,無眚。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宜其不克。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以免災。邑過三百,非為竄也。竄而據強,災未免也。《象》曰:「不克訟」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[疏]「九二」至「三百戶無眚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克訟」者,克,勝也;以剛處訟,不能下物,自下訟上,與五相敵,不勝其訟,言訟不得勝也。「歸而逋其邑」者,訟既不勝,怖懼還歸,逋竄其邑。若其邑強大,則大都偶國,非逋竄之道。「人三百戶,無眚」者,若其邑狹少,唯三百戶乃可也。「三百戶」者,鄭注《禮記》雲:「小國下大夫之制。」又鄭注《周禮·小司徒》雲:方十里為成,九百夫之地,溝渠、城郭、道路三分去其一,餘六百夫。又以田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定受田三百家。即此「三百戶」者,一成之地也。鄭注云:不易之田,歲種之;一易之田,休一歲乃種;再易之地,休二歲乃種。言至薄也。茍自藏隱,不敢與五相敵,則無眚災。○注「以剛處訟」至「災未免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若能以懼歸竄其邑,乃可免災」者,如此注意,則經稱「其邑」二字連上為句,「人三百戶」合下為句。[疏]正義曰:「歸逋竄」者,釋歸而逋邑,以訟之不勝,故退歸逋竄也。「患至掇」者,掇猶拾掇也。自下訟上,悖逆之道,故禍患來至,若手自拾掇其物,言患必來也。故王肅雲:「若手拾掇物然。」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平安无事。做官的会有食邑之荣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無眚。逋,補吳反。眚,生領反。九二陽剛,爲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佔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。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佔者如是,則無眚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
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,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戸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强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 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;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處訟之始,訟不可終,故「不永所事」,然後乃吉。凡陽唱而陰和,陰非先唱者也。四召而應,見犯乃訟。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雖不能不訟,而了訟必辯明矣。《象》曰:「不永所事」,訟不可長也。雖「小有言」,其辯明也。
[疏]「初六」至「小有言終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不永所事」者,永,長也,不可長久為鬥訟之事,以「訟不可終」也。「小有言,終吉」者,言「終吉」者,言初六應於九四。然九四剛陽,先來非理犯己,初六陰柔,見犯乃訟,雖不能不訟,是不獲己而訟也,故「小有言」;以處訟之始,不為訟先,故「終吉」。○注「處訟之始」至「必辯明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處訟之始」者,始入訟境,言訟事尚微,故云「處訟之始」也。「不為訟先」者,言己是陰柔,待唱乃和,故云「不為訟先也」。[疏]正義曰:「訟不可長」者,釋「不永所事」,以訟不可長,故不長此鬥爭之事。「其辯明」者,釋「小有言」,以訟必辯析分明。四雖初時犯己,己能辯訟,道理分明,故初時「小有言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会生起是非,但终吉。有病者,不药而愈。做官的会遭诽谤,但会不辩自明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佔如此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為之戒,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,非可長之事,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,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
讼之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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