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地比
眾必有所比,故 受之以比;比者,比也
眾必有所比,故 受之以比;比者,比也
8 比。吉。原筮(shì)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内卦 外卦 互卦 大有 错卦 综卦 交卦
55.56%
無咎 22.22%
22.22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不应 二五: 正应 三上: 不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不当 二: 三: 不当 四: 五: 上: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相连 二三: 相连 三四: 相连 四五: 阴承刚 五上: 阴乘刚
比爻 ➔
初二: 二三: 三四: 四五: 五上: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2 24 19 11 34大壮 43 5 8

䷇卦词:比。吉。原筮(shì)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比卦和樂 · 眾必有所比,故 受之以比;比者,比也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☵☷坤下坎上。比:吉,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兇。
[疏]正義曰:「比吉」者,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。「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」者,欲相親比,必能原窮其情,筮決其意,唯有元大永長貞正,乃得無咎。「元永貞」者,謂兩相親比,皆須「永貞」。「不寧方來」者,此是寧樂之時,若能與人親比,則不寧之方,皆悉歸來。「後夫兇」者,夫,語辭也。親比貴速,若及早而來,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。若在後而至者,人或疏己,親比不成,故「後夫兇」。或以「夫」為丈夫,謂後來之人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水行地上,亲比欢乐;人情亲顺,百事无忧。得此卦者,可获朋友之助,众人之力,谋事有成,荣显之极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坤下,坎上。 比:吉。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兇。比,毗意反。比,親輔也。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,而得其正,上下五陰,比而從之,以一人而撫萬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故筮者得之,則當爲人所親輔。然必再筮以自審,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,然後可以當衆之歸而無咎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若又遲而後至,則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而得兇矣。若欲比人,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比吉,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比,吉道也。人相親比,自為吉道,故雜卦云「比樂師憂」。人相親比,必有其道,苟非其道,則有悔咎,故必推原占,決其可比者。而比之筮謂,占決卜度,非謂以蓍龜也。所比得元永貞,則无咎。元謂有君長之道,永謂可以常久,貞謂得正道。上之比下,必有此三者,下之從上,必求此三者,則无咎也。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,方且來求親比,得所比,則能保其安。當其不寧之時,固宜汲汲以求比,若獨立自恃,求比之志不速而後,則雖夫亦凶矣。夫猶凶,况柔弱者乎?夫,剛立之稱,傳曰「子南夫也」,又曰「是謂我非夫」。凡生天地之間者,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。雖剛柔之至,未有能獨立者也。比之道,由兩志相求,兩志不相求,則暌矣。君懷撫其下,下親輔於上,親戚朋友鄉黨皆然,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。苟无相求之意,則離而凶矣。大抵人情相求則合,相持則暌,相持相待莫先也,人之相親,固有道,然而欲比之志,不可緩也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比卦坎上坤下,为坤宫归魂卦。比为相亲相依附之意,长期如此,就会无咎,所以吉祥。

䷇彖曰:彖︰比,吉也,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比,吉也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「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」,以剛中也。處比之時,將原筮以求無咎,其唯元永貞乎?夫羣黨相比,而不以「元永貞」,則兇邪之道也。若不遇其主,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。使永貞而無咎者,其唯九五乎?「不寧方來」,上下應也。上下無陽以分其民,五獨處尊,莫不歸之,上下應之,既親且安,安則不安者託焉,故不寧方所以來,「上下應」故也。夫無者求有,有者不求所與,危者求安,安者不求所保。火有其炎,寒者附之。故已茍安焉,則不寧方來矣。「後夫兇」,其道窮也。將合和親而獨在後,親成則誅,是以兇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「比」,吉也。此三字疑衍文。「比」,輔也,下順從也。此以卦體釋卦名義。「原筮,元永貞,無咎」,以剛中也。「不寧方來」,上下應也。「後夫兇」,其道窮也。亦以卦體釋卦辭。剛中,謂五。上下,謂五陰。

䷇象曰:象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:地上有水,比。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萬國以「比」建,諸侯以「比」親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「地上有水,比,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地上有水,水比於地,不容有間。建國親侯,亦先王所以比於天下而無間者也。《彖》意,人來比我,此取我往比人。

䷇比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六:比之無首,凶。 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终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六:比之無首,兇。無首,後已,處卦之終,是後夫也。親道已成,無所與終,為時所棄,宜其兇也。《象》曰:「比之無首」,無所終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無首兇」者,謂無能為頭首。它人皆「比」,己獨在後,是親比於人,無能為頭首也。它人皆「比」,親道已成,己獨在後,眾人所棄,宜其兇也。[疏]正義曰:「無所終」者,釋「比之無首」,既不能為比之初首,被人所棄,故無能與之共終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刑克有灾,人情淡薄,甚者恐有性命之忧。做官的会失去下属的支持,处境危难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六,比之無首,兇。陰柔居上,無以比下,兇之道也,故爲無首之象,而其佔則兇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六居上,比之終也。首謂始也,凡比之道,其始善則其終善矣。有其始而无其終者,或有矣,未有无其始而有終者也,故比之无首,至終則凶也。此據比終而言,然上六隂柔不中,處險之極,固非克終者也。始比不以道,隙於終者,天下多矣。
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戒,吉。 象曰:显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顺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诫,上使中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五:顯比。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,「顯比」者也。比而顯之,則所親者狹矣。夫無私於物,唯賢是與,則去之與來,皆無失也。夫三驅之禮,禽逆來趣已則舍之,背已而走則射之,愛於來而惡於去也,故其所施,常「失前禽」也。以「顯比」而居王位,用三驅之道者也,故曰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也」。用其中正,徵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邑人無虞,故「不誡」也,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「顯比」之吉也。此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道也。《象》曰:「顯比」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「失前禽」也。「邑人不誡」,上使中也。
[疏]「九五顯比」至「邑人不誡吉」。○正義曰:五應於二,顯明比道,不能普遍相親,是比道狹也。「王用三驅失前禽」者,此假田獵之道,以喻「顯比」之事。凡三驅之禮,禽向已者則舍之,背已者則射之,是失於「前禽」也。「顯比」之道,與己相應者則親之,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,與三驅田獵,愛來惡去相似,故云「王用三驅,失前禽」也。言「顯比」之道,似於此也。「邑人不誡吉」者,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,不妄加討罰,所以己邑之人,不須防誡而有吉也。至於「邑人不誡」而「為吉」,非是大人弘闊之道,不可為大人之道,但可為大人之使。○注「為比之主」至「非為上之道」。○正義曰:「去之與來皆無失」者,若「比」道弘闊,不偏私於物,唯賢是親,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,皆悉親附無所失也;言去亦不失,來亦不失。夫三驅之禮者,先儒皆雲「三度驅禽而射之也」。三度則已,今亦從之,去則射之。褚氏諸儒皆以「為三面著人驅禽」,必知「三面」者,禽唯有背己、向己、趣己,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。「愛於來而惡於去」者,來則舍之,是愛於來也;去則射之,是惡於去也。「故其所施常失前禽」者,言獨「比」所應,則所比為失。如三驅所施,愛來憎去,則失在前禽也。「用其中正,徵討有常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」者,此九五居中得正,故云「用其中正」也。心既中正,不妄喜怒,故征伐有常也。所伐之事,不加親己之邑;興師動眾,必欲討其叛逆。五以其「顯比」,親者伐所不加也,叛者,必欲征伐也。雲「雖不得乎大人之吉,是顯比之吉」者,以《象》雲「顯比之吉」,其比狹也。若「大人之吉」,則「比」道弘通也。「可以為上之使,非為上之道」者,九五居上之位,若為行如此,身雖為王,止可為上使之人,非是為王之道,故云「非為上之道」。[疏]「顯比之吉」至「上使中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顯比之吉,位正中」者,所以「顯比」得吉者,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,故云「顯比之吉」。「舍逆取順失前禽也」者,禽逆來向己者,則舍之而不害,禽順去背己而走者,則射而取之,是「失前禽」也。「邑人不誡上使中也」者,釋「邑人不誡」之義,所以己邑之人,不須防誡,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,伐不加邑,動必討叛,不橫加無罪,止由在上使中也。「中」謂九五也。此九五雖不得為王者之身,堪為王者之使,以居中位,故云「上使中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会先逆后顺,谋事有成,无往不利。做官的会有大的荣耀。读书人会考的佳绩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一陽居尊,剛健中正,卦之羣陰皆來比己,顯其比而無私,如天子不合圍,開一面之網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。故爲用三驅失前禽,而邑人不誡之象。蓋雖私屬,亦喻上意,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。凡此皆吉之道,佔者如是,則吉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。邑人不誡,吉。
五居君位,處中得正,盡比道之善者也。人君比天下之道,當顯明其比道而已。如誠意以待物,恕己以及人,發政施仁,使天下蒙其惠澤,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。如是天下孰不親比於上?若乃暴其小仁,違道干譽,欲以求下之比,其道亦狹矣。其能得天下之比乎?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,取三驅為喻曰: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,故推其仁心為三驅之禮,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。成湯祝網是其義也。天子之畋,圍合其三面,前開一路使之可去,不忍盡物,好生之仁也。只取其不用命者,不出而反入者也,禽獸前去者皆免矣,故曰「失前禽」也。王者顯明其比道,天下自然來比。來者撫之,固不煦煦然。求比於物,若田之三驅,禽之去者從而不追,來者則取之也。此王道之大,所以其民皥皥而莫知為之者也。「邑人不誡,吉」,言其至公不私,无逺邇親疎之别也。邑者,居邑,易中所言邑,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。誡,期約也。待物之一不期,誡於居邑,如是則吉也。聖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,於顯比見之矣。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,大率人之相比,莫不然。以臣於君言之:竭其忠誠,致其才力,乃顯其比,君之道也。用之與否在君而已,不可阿諛逢迎求其比己也。在朋友亦然,修身誠意以待之,親己與否在人而已,不可巧言令色,曲從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。於鄉黨親戚,於衆人,莫不皆然,三驅失前禽之義也。
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 象曰:外比于贤,以从上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外比於五,復得其位,比不失賢,處不失位,故「貞吉」也。《象》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[疏]正義曰:六四上比於五,欲外比也。居得其位,比不失賢,所以貞吉。凡下體為內,上體為外,六四比五,故云「外比」也。[疏]正義曰:九五,居中得位,故稱「賢」也。五在四上,四往比之,是「以從上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出外有利,多得知己之力,事事顺利。做官的会有升迁之喜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,爲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佔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四:外比之,貞吉。
四與初不相應,而五比之,外比於五,乃得貞正而吉也。君臣相比正也,相比相與宜也。五剛陽中正,賢也,居尊位在上也。親賢從上,比之正也,故為貞吉。以六居四,亦為得正之義。又陰柔不中之人,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,乃得正而吉也。又比賢從上,必以正道,則吉也。數說相須其義始備。

六三:比之匪人。 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三:比之匪人。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則無應,所與比者,皆非巳親,故曰「比之匪人」。《象》曰:「比之匪人」,不亦傷乎!
[疏]正義曰:「比之匪人不亦傷乎」者,言六三所比,皆非己親之人。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又無應,是所欲親比,皆非其親,是以悲傷也。[疏]正義曰:「比之匪人不亦傷乎」者,言六三所比,皆非己親之人。四自外比,二為五貞,近不相得,遠又無應,是所欲親比,皆非其親,是以悲傷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交友不慎,或有争诉,破财刑伤。做官的要谨防同僚不睦而造成不顺。女子则所嫁并非良人,破家丧身之象,不然则会争诉破财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三,比之匪人。陰柔不中正,承、乘、應皆陰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。其佔大兇,不言可知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三:比之匪人。
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。四陰柔而不中,二存應而比初,皆不中正,匪人也。比於匪人,其失可知,悔吝不假言也,故可傷。二之中正,而謂之匪人,隨時取義,各不同也。
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 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二:比之自內,貞吉。處比之時,居中得位,而系應在五,不能來它,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。《象》曰:「比之自內」,不自失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比之自內,貞吉」者,居中得位,系應在五,不能使它悉來,唯親比之道,自在其內,獨與五應,但「貞吉」而已,不如初六「有它吉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不自失」者,釋「比之自內」之義,不自失其所應之偶,故云「比之自內,不自失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得贵人之助,营谋遂意。做官的会无过失,安然而吉亨。读书人或能成名。女命则会得贤夫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二,比之自內,貞吉。柔順中正,上應九五。自內比外,而得其貞,吉之道也。佔者如是,則正而吉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二:比之自内,貞吉。
二與五為正應,皆得中正,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。二處於内,自内謂由己也。擇才而用,雖在乎上,而以身許國,必由於己。己以得君道合而進,乃得正而吉也。以中正之道應上之求,乃自内也,不自失也。汲汲以求比者,非君子自重之道,乃自失也。

初六:有孚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 象曰:比之初六,有它吉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六:有孚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吉。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者也。夫以不信為比之首,則禍莫大焉,故必「有孚盈缶」,然後乃得免比之咎,故曰「有孚比之,無咎」也。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無私吝,則莫不比之。著信立誠,盈溢乎質素之器,則物終來無衰竭也。親乎天下,著信盈缶,應者豈一道而來?故必「有他吉」也。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「有它吉」也。
[疏]「初六有孚」至「有他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有孚比之無咎」者,處比之始,為比之首,若無誠信,禍莫大焉。必有誠信而相親比,終始如一,為之誠信,乃得無咎。「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」者,身處比之首,應不在一,心無私吝,莫不比之。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,以此待物,物皆歸向,從始至終,尋常恆來,非唯一人而已,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,故云「終來有他吉」也。此假外象喻人事也。○注「應不在一,心無私吝」。○正義曰:「應不在一」者,初六無應,是「應不在一」,故「心無私吝」也。若心有偏應,即私有愛吝也,以「應不在一」,故「心無私吝」也。《象》曰:比之初六,「有它吉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会遇到知己,谋事称心如意。做官的会有意外之喜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六,有孚比之,無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缶,俯九反。他,湯何反。比之初,貴乎有信,則可以無咎矣。若其充實,則又有他吉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吉。
初六,比之始也。相比之道以誠信為本,中心不信而親人,人誰與之?故比之始,必有孚誠乃无咎也。孚信之在中也。誠信充實於内,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。缶質素之器,言若缶之盈實其中,外不加文飾,則終能來有他吉也。他非此也,外也,若誠實充於内,物无不信,豈用飾外以求比乎?誠信中實,雖他外,皆當感而來。從孚信,比之本也。

比之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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