雷山小过
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
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
62 小过 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内卦 外卦 大过 互卦 中孚 错卦 小过 综卦 交卦
11.11%
11.11%
11.11%
11.11%
無咎 22.22%
33.33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正应 二五: 不应 三上: 正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不当 二: 三: 四: 不当 五: 不当 上: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相连 二三: 阴承刚 三四: 相连 四五: 阴乘刚 五上: 相连
比爻 ➔
初二: 大壮 二三: 三四: 四五: 五上: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58 47 45 31 39 15 62小过 54归妹

䷽卦词:亨,利貞,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
小過卦是越過 · 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☳☶艮下震上。小過: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,上愈無所適,下則得安。愈上則愈窮,莫若飛鳥也。
[疏]「小過亨」至「大吉」。○正義曰:「小過,亨」者,「小過」,卦名也。王於《大過》卦下注雲:「音相過之過」。恐人作罪過之義,故以音之。然則「小過」之義,亦與彼同也。過之小事,謂之小過,即「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」之謂是也。褚氏雲:「謂小人之行,小有過差,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,如晏子狐裘之比也。」此因小人有過差,故君子為過厚之行,非即以過差釋卦名。《彖》曰「小過,小者過而亨」,言因過得亨,明非罪過,故王於大過音之,明雖義兼罪過得名,上在君子為過行也。而周氏等不悟此理,兼以罪過釋卦名,失之遠矣。過為小事,道乃可通,故曰「小過,亨」也。「利貞」者,矯世勵俗,利在歸正,故曰「利貞」也。「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者,時也。小有過差,惟可矯以小事,不可正以大事,故曰「可小事,不可大事」也。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者,借喻以明過厚之行,有吉有兇。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。過上則愈無所適,過下則不失其安,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,為過厚之行,順而立之則吉,逆而忤鱗則兇,故曰: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。順則執卑守下,逆則犯君陵上,故以臣之逆順,類鳥之上下也。○注「飛鳥」至「求處」。○正義曰:「飛鳥遺其音聲,哀以求處」者,遺,失也。鳥之失聲,必是窮迫,未得安處。《論語》曰:「鳥之將死,其鳴也哀。」故知遺音即哀聲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阴顺阳困,柔软用事;谨慎自持,不宜急进。得此卦者,诸事不利,宜行小事,不宜成大事,更防因自身的过失惹来是非争讼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艮下,震上。 小過: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小,謂陰也。爲卦四陰在外,二陽在內,陰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,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內實外虛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
過者,過其常也, 若矯往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 事有時而當,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利貞者, 過之道利於貞也。 不失時宜謂之正。過所以求就中也, 所過者小事也。 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。 於大過論之詳矣。 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 不宜上,宜下,謂宜順也。 順則大吉。 過以就之,蓋順理也。 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小过卦震上艮下,为兑宫游魂卦。占得此卦,举事有利,可以举小事,不可举大事。

䷽彖曰:彖︰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有飛鳥之象焉,有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;上逆而下順也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小者謂凡諸小事也,過於小事而通者也。過以「利貞」,與時行也。過而得以利貞,應時宜也。施過於恭儉,利貞者也。柔得中,是以「小事」吉也;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「不可大事」也。成大事者,必在剛也。柔而浸大,剝之道也。有「飛鳥」之象焉。不宜上,宜下,即飛鳥之象。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,上逆而下順也。上則乘剛,逆也;下則承陽,順也。施過於不順,兇莫大焉;施過於順,過更變而為吉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「小過」,小者過而亨也。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以二五言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以三四言。有飛鳥之象焉,「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」,上逆而下順也。以卦體言。

䷽象曰:象曰:山上有雷,小过。君子以行过乎恭,丧过乎哀,用过乎俭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。山上有雷,其聲小過。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。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,而不可甚過。《彖》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。

䷽小过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 象曰:弗遇过之,已亢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,過而不知限,至於亢也。過至於亢,將何所遇?飛而不已,將何所託?災自己致,復何言哉!《象》曰:「弗遇過之」,已亢也。
[疏]正義曰:上六處小過之極,是小人之過,遂至上極,過而不知限,至於亢者也。過至於亢,無所復遇,故曰「弗遇過之」也。以小人之身,過而弗遇,必遭羅網,其猶飛鳥,飛而無託,必離矰繳,故曰「飛鳥離之,兇」也。過亢離兇,是謂自災而致眚,復何言哉!故曰「是謂災眚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已亢」者,釋所以「弗遇過之」,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时运不佳,不知退守,过刚则折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兇,是謂災眚。眚,生領反。六以陰居動體之上,處陰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佔如此。或曰:遇過,恐亦只當作「過遇」,義同九四。未知是否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六,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六陰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,其違理過常,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離過之遠也,是謂災眚,是當有災眚也。災者天殃,眚者人為。既過之極,豈唯人眚,天災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六五:密云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 象曰:密云不雨,已上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小過,小者過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陰之盛也。故密雲不雨,至於西郊也。夫雨者,陰在於上,而陽薄之而不得通,則烝而為雨。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,故不雨也。是故小畜尚往而亨,則不雨也;小過陽不上交,亦不雨也。雖陰盛於上,未能行其施也。公者,臣之極也,五極陰盛,故稱公也。弋,射也。在穴者,隱伏之物也。「小過」者,過小而難未大作,猶在隱伏者也。以陰質治小過,能獲小過者也,故曰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除過之道,不在取之,是乃密雲未能雨也。《象》曰:「密雲不雨」,已上也。陽巳上,故止也。
[疏]「六五密雲」至「在穴」。○正義曰: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者,小過者,小者過於大也。六得五位,是小過於大,陰之盛也。陰盛於上,而艮止之,九三陽止於下,是陰陽不交,雖復至盛,密雲至於西郊,而不能為雨也。施之於人,是柔得過而處尊,未能行其恩施,廣其風化也,故曰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也。「公弋取彼在穴」者,公者臣之極,五極陰盛,故稱公也。小過之時,為過猶小,而難未大作,猶在隱伏。以小過之才,治小過之失,能獲小過在隱伏者,有如公之弋獵,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。故曰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○注「除過」至「能雨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除過」至「能雨也」者,雨者,以喻德之惠化也。除過差之道,在於文德,懷之,使其自服,弋而取之,是尚威武,尚威武即「密雲不雨」之義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巳上」者,釋所以「密雲不雨」也。以艮之陽爻,巳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,故不上交而為雨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不利谋事,守旧为佳。做官的有告休之危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。弋,餘職反。以陰居尊,又當陰過之時,不能有爲,而弋取六二以爲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陰物也。兩陰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五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*取彼在穴。
五以陰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。如密雲而不能成雨,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陰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已解。公弋取彼在穴:弋,射取之也,射止是射,弋有取義。穴,山中之空,中虛乃空也,在穴指六二也。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。五當位,故云公,謂公,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,兩陰豈能濟大事乎,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。註* 弋:一ˋ用帶繩子的箭射鳥

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。 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 象曰:弗过遇之,位不当也。往厉必戒,终不可长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雖體陽爻,而不居其位,不為責主,故得無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。以其不能過,故得合於免咎之宜,故曰「弗過遇之」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,處於小過不寧之時,而以陽居陰,不能有所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於物,物亦弗與,無援之助,故危則必戒而已,無所告救也。沉沒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,言不足用之於永貞。《象》曰:「弗過遇之」,位不當也。「往厲必戒」,終不可長也。
[疏]「九四無咎」至「永貞」。○正義曰:居小過之世,小人有過差之行,須大德之人,防使無過。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,不防之責,責不在己,故得無咎。所以無其咎者,以其失位在下,不能為過厚之行,故得遇於無咎之宜,故曰「無咎,弗過遇之」也。既能無為自守,則無咎,有往則危厲,故曰「往厲」。不交於物,物亦不與,無援之助,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,無所告救,故曰「必戒」。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,未足委任,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也。○注「夫宴安」至「懷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」者,此《春秋》狄伐邢,管仲勸齊侯救邢,為此辭,言宴安不救邢,即酖鳥之毒,不可懷而安之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位不當」者,釋所以弗過而遇,得免於咎者,以其位不當故也。「終不可長」者,自身有危,無所告救,豈可任之長,以為正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宜安常守职,不可妄动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四,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無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;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。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過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,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四,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四當小過之時。 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无咎。 既弗過,則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謂得其道也。 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也。 往,去柔而以剛進也。勿用永貞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陰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陰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往則有厲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 象曰:从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小過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過也。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而不能先過防之,至令小者或過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戕之兇至矣。故曰「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從或戕之」,「兇」如何也?
[疏]正義曰:「弗過防之」者,小過之世,大者不能立德,故令小者得過,九三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不能先過為防,至令小者或過。上六小人最居高顯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有殘害之兇至矣,故曰「弗過防之」。「從或戕之,兇」者,《春秋傳》曰:「在內曰弒,在外曰戕。」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。言「或」者,不必之辭也。謂為此行者,有幸而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兇如何」者,從於小人,果致兇禍,將如何乎?言不可如何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时运不济,谨防意外。做官的须防小人奸邪之辈所害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戕,在良反。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衆陰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爲之備,故其象佔如此。若佔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九三,弗過防之,從或戕*之,凶。
小過,陰過陽失位之時。 三獨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為,而為陰所忌惡,故有當過者,在過防於小人, 若弗過防之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凶也。三於陰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於剛也。 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已為先。 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義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註* 戕: ㄑ一ㄤˊ殺害,傷害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;不及其君,遇其臣;無咎。 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过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。遇其臣,無咎。過而得之謂之遇,在小過而當位,過而得之之謂也。祖,始也,謂初也。妣者,居內履中而正者也。過初而履二位,故曰「過其祖」而「遇其妣」,過而不至於僣,盡於臣位而已,故曰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」。《象》曰:「不及其君」,臣不可過也。
[疏]正義曰:過而得之謂之遇,六二在小過而當位,是過而得之也。祖,始也,謂初也。妣者,母之稱。六二居內,履中而正,固謂之妣。巳過於初,故曰「過其祖」也。履得中正,故曰「遇其妣」也。過不至於僣,盡於臣位而已,故曰「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」。[疏]正義曰:「臣不可過」者,臣不可自過其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得贵人指引,谋望有成。做官的严于律己,恪守己职,则升迁有望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無咎。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陰也。如此,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無咎之道也。故其象佔如此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二,過其祖,遇其妣*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 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 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 二與五,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。 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陰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,相應在他卦,則陰陽相求,過之時,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 亦戒其過。不及其君遇其臣,謂上進,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 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註* 妣: ㄅ一ˇ原指母親,後稱已經死去的母親

初六:飛鳥以凶。 象曰:飞鸟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六:飛鳥以兇。小過,上逆下順,而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無所錯足,飛鳥之兇也。《象》曰:「飛鳥以兇」,不可如何也?
[疏]正義曰:小過之義,上逆下順,而初應在上卦,進而之逆,同於飛鳥,無所錯足,故曰「飛鳥以兇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不可如何也」者,進而之逆,孰知不可自取兇咎,欲如何乎?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不得天时,灾难突来。做官的有骤然取祸之忧。读书人则有一飞冲天之兆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六,飛鳥以兇。初六陰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「飛鳥遺音,不宜上,宜下」,故其象佔如此。郭璞《洞林》:「佔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」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六,飛鳥以凶。
初六,陰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。 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 躁疾如是,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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