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地剥
致飾然後亨,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;剝者,剝也
致飾然後亨,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;剝者,剝也
23 剥。不利有攸往。
内卦 外卦 互卦 错卦 综卦 交卦
33.33%
無咎 16.67%
50.00%
正应则吉 ➔
初四: 不应 二五: 不应 三上: 正应
当位则吉 ➔
初: 不当 二: 三: 不当 四: 五: 不当 上: 不当
承乘順逆 ➔
初二: 相连 二三: 相连 三四: 相连 四五: 相连 五上: 阴承刚
比爻 ➔
初二: 二三: 三四: 四五: 五上:
本宫 / 本体 一世
初爻变
二世
二爻变
三世
三爻变
四世
四爻变
五世
五爻变
游魂
四爻变
归魂
下三爻变
1 44 33 12 20 23 35 14大有

䷖卦词:剥。不利有攸往。

剝卦是朽爛 · 致飾然後亨,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;剝者,剝也 消息卦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☶☷坤下艮上。剝:不利有攸往。
[疏]正義曰:「剝」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「剝」也。小人既長,故「不利有攸往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剥削蚀烂,灾情之忧;进取难成,顺时而止。得此卦者,时运不佳,多有损失,前进有阻,宜顺时而止,安份自守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坤下,艮上。剝:不利有攸往。剝,落也。五陰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陰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陰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內坤而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。故占得之者,不可有所往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剝,不利有攸往。
剝者,群陰長盛,消剝於陽之時,眾小人剝喪於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惟當巽言晦迹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明·佚名 · 断易天机
剥卦艮上坤下,为乾宫五世卦。剥卦象征剥落,因山高倾危而剥落。此时为阴气极盛之时,君子宜谨慎隐忍,不可贸然行动。

䷖彖曰:彖︰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彖传注疏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「不利有攸往」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「坤」順而「艮」止也。所以「順而止之」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。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彖传注
《彖》曰:「剝」,剝也,柔變剛也。以卦體釋卦名義,言柔進于陽,變剛為柔也。「不利有攸往」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長,丁丈反。以卦體、卦德釋卦辭。

䷖象曰:象曰:山附于地,剥。上以厚下,安宅。

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 · 象传注疏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「厚下」者,無不見剝也。「安宅」者,物不失處也。「厚下安宅」,治「剝」之道也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 · 象传注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,上以厚下安宅。

䷖剥卦 · 六爻辞详解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 象曰:君子得舆,民所载也;小人剥庐,终不可用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《象》曰:「君子得輿」,民所載也。「小人剝廬」,終不可用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碩果不食」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「君子得輿」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無庇蔭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君子得輿民所載」者,釋「得輿」之義。若君,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须谨慎,踏实稳重者可无忧。商人生意买卖会不错。做官的会有权柄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一陽在上,剝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眾陰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剝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無複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、小人,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陰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或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;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坤,陽來為復,陽未嘗盡也,剝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矣。陰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陰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眾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《詩‧匪風》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眾陰宗陽,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剝廬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,更不論爻之陰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。或曰:陰陽之消,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剝之極,上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,陽消陰,陰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,卻有復生之理乎。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 象曰:以宫人宠,终无尤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「剝」之主者也。「剝」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己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無尤也。「貫魚」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「貫魚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以宮人寵」,終無尤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貫魚以宮人寵」者,處得尊位,「為剝之主」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「貫魚」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無尤過,無所不利,故云「無不利」。故《象》雲「終無尤也」。[疏]《象》曰:「以宮人寵」,終無尤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吉:得此爻者,人情和合,营谋得时,家和福生,妇人进财。做官的升高进职,居要位。读书人、学子考试必能考出佳绩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無不利。魚,陰物。宮人,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眾陰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無不利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五,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,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群陰之主也。魚,陰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,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宮人則无所不利也。宮人,宮中之人,妻妾侍使也。以陰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眾陰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
六四:剝床以膚,凶。 象曰:剥床以肤,切近灾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四:剝牀以膚,兇。初二剝牀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牀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兇。《象》曰:「剝牀以膚」,切近災也。
[疏]正義曰:四道浸長,剝牀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兇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切近災」者,其災已至,故云「切近災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时运不佳,危难之时,多有争诉刑克之事。做官的须谨防小人的谗言,以免遭难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四,剝床以膚,凶。陰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始剝於牀足,漸至于膚。膚,身之外也。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陰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
六三:剝之,無咎。 象曰: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三:剝之,無咎。與上為應,羣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「無咎」。《象》曰:「剝之,無咎」,失上下也。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二獨應於陽,則「失上下」也。
[疏]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「無咎」也。[疏]正義曰:釋所以無咎之義。上下羣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「無咎」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平:得此爻者,难遇知己,生涯不顺,欲求名利,必须创新,此爻像父母妻子或有忧,须谨防。做官的会遇到明主或大官提拔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三,剝之,無咎。眾陰方剝陽,而己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無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無咎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三,剝之无咎。
眾陰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陰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剝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群陰剝陽,眾小人害君子。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。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。其義為无咎耳,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

六二: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 象曰: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兇。「蔑」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「剝」其辨也。稍近於「牀」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《象》曰:「剝牀以辨」,未有與也。
[疏]「六二」至「蔑貞兇」。○正義曰:「剝牀以辨」者,辨,謂牀身之下,無足之上,足與牀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「辨」,是漸近人身,故云「剝牀以辨」也。「蔑貞兇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「兇」也。初六「蔑貞」,但小削而已,六二「蔑貞」,是削之甚極,故更雲「蔑貞兇」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雲「未有與」也。言無人與助之也。○注「蔑猶甚極」至「物所棄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「蔑」,二又稱「蔑」,「蔑」上復「蔑」,此為蔑甚極,故云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「蔑」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「蔑」為「削」。「稍近於牀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牀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牀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牀,故云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[疏]《象》曰:「剝牀以辨」,未有與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营谋不遂,或受到小人的侵辱,或受到他人的猜忌。做官的须防被贬职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六二,剝床以辨,蔑貞凶。辨,音辦。辨,床幹也。進而上矣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辨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陰漸進而上剝至于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
初六: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 象曰:剥床以足,以灭下也。

魏·王弼等疏 唐·孔颖达 · 周易正義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兇。牀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「剝牀以足」,猶雲剝牀之足也。「蔑」猶削也。剝牀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兇來也。《象》曰:「剝牀以足」,以滅下也。
[疏]正義曰:「剝牀以足」者,牀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牀之足,言牀足已「剝」也。下道始滅也。「蔑貞兇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「兇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釋剝牀以足」之義。牀在人下,足又在牀下。今剝牀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宋·邵雍 · 梅花易數
凶:得此爻者,营谋不遂,或有手足之灾,或兄弟不睦,凶则家破身亡。做官的有升迁之机会,但宜见机行事。
宋·朱熹 · 周易本义
初六,剝床以足,蔑貞凶。剝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北宋·程颐 · 伊川易傳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*。
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;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*註:原文作「吉」,有誤,應為「凶」。

剥之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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