䷽ 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九三。不要越过而要防范,跟着去可能受到伤害,有凶祸。 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 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。小過之世,大者不立,故令小者得過也。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而不能先過防之,至令小者或過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戕之兇至矣。故曰「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兇」也。《象》曰:「從或戕之」,「兇」如何也?[疏]正義曰:「弗過防之」者,小過之世,大者不能立德,故令小者得過,九三居下體之上,以陽當位,不能先過為防,至令小者或過。上六小人最居高顯,而復應而從焉。其從之也,則有殘害之兇至矣,故曰「弗過防之」。「從或戕之,兇」者,《春秋傳》曰:「在內曰弒,在外曰戕。」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。言「或」者,不必之辭也。謂為此行者,有幸而免也。[疏]正義曰:「兇如何」者,從於小人,果致兇禍,將如何乎?言不可如何也。 「宋·邵雍·梅花易數·」 邵雍解凶:得此爻者,时运不济,谨防意外。做官的须防小人奸邪之辈所害。
䷽ 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。 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九四。没有灾难。不要越过也会遇到,前往有危险,一定要警戒。不可以有所作为,长久保持正固。 「魏·王弼等疏唐·孔颖达·周易正義·」 九四:無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雖體陽爻,而不居其位,不為責主,故得無咎也。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。以其不能過,故得合於免咎之宜,故曰「弗過遇之」。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,處於小過不寧之時,而以陽居陰,不能有所為者也。以此自守,免咎可也;以斯攸往,危之道也。不交於物,物亦弗與,無援之助,故危則必戒而已,無所告救也。沉沒怯弱,自守而已,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,未足任者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,言不足用之於永貞。《象》曰:「弗過遇之」,位不當也。「往厲必戒」,終不可長也。[疏]「九四無咎」至「永貞」。○正義曰:居小過之世,小人有過差之行,須大德之人,防使無過。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,不防之責,責不在己,故得無咎。所以無其咎者,以其失位在下,不能為過厚之行,故得遇於無咎之宜,故曰「無咎,弗過遇之」也。既能無為自守,則無咎,有往則危厲,故曰「往厲」。不交於物,物亦不與,無援之助,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,無所告救,故曰「必戒」。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,未足委任,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也。○注「夫宴安」至「懷也」。○正義曰:「夫宴安酖毒,不可懷也」者,此《春秋》狄伐邢,管仲勸齊侯救邢,為此辭,言宴安不救邢,即酖鳥之毒,不可懷而安之也。[疏]正義曰:「位不當」者,釋所以弗過而遇,得免於咎者,以其位不當故也。「終不可長」者,自身有危,無所告救,豈可任之長,以為正也。 「宋·邵雍·梅花易數·」 邵雍解平:得此爻者,宜安常守职,不可妄动。